好彈條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彈條產品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彈條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彈條產品。
1.3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I型、
II型彈條產品。
好彈條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1
有營業執照;
3.2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3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3.4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3.6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
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4
好彈條產品生產許可證許可程序
4.1
申請和受
4.1.1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品種、規格型號”一欄填寫
A型、B型或II型;
4.1.1.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
4.1.1.3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份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ㄒ陨喜牧鲜〖壻|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審查中心各一份。)
4.1.2
好彈條產品生產許可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
5
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
5
日內向企業
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