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許可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稅控收款機產品劃分為3個產品單元 (見表1)。
表1 稅控收款機產品單元及規格型號
序號 產品單元 規格型號
1 稅控機 企業自定(例如:稅控機(SKJ))
2 稅控器 企業自定(例如:稅控器(SKQ))
3 稅控打印機 企業自定(例如:稅控打印機(SKD))
注:1.稅控收款機產品的規格型號應在企業標準中明確規定。
2.與稅控收款機產品一起使用的稅控IC卡必須采用取得IC卡(帶觸點)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1.3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稅控收款機產品的,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稅控收款機產品。
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1 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覆蓋申報的產品;
3.2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見附件2);
3.3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見5.2、附件2);
3.4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見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見附件2);
3.6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見5.1、附件2);
3.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根據《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8號)規定,從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合格的,頒發《生產企業資質證書》。
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和受理
4.1.1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度珖I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類別”欄填寫稅控收款機,“產品名稱”欄填寫稅控收款機,“產品單元”欄按表1的產品單元欄填寫,“產品品種、規格型號”欄按表1的規格型號欄填寫。
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應分別提交填寫完整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4.1.1.2 營業執照復印件。
4.1.1.3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適用于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4.1.1.4 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許可證凡申請發證企業,需提供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凡申請發證企業遷移、更名、增加產品單元時,應提供新換發的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各一份,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4.1.1.5 與稅控收款機一起使用的稅控IC卡產品需要提供IC卡(帶觸點)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一份。(留存審查部)
4.1.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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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申請材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4.1.3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
4.1.4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按產品標準批次規定執行;無規定的,以訂單或生產任務單為一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之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