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鍋爐安裝單位必須經安裝所在地的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內設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取得相應級別鍋爐的安裝資格。
(2)從事壓力容器完整產品安裝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壓力容器制造(包括現場組焊)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
(3)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4)特種設備(上述3種以外)的安裝、維修、改造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
(5)特種設備安裝過程中涉及的土建工程,可以委托給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特種設備安裝單位應與土建施工單位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