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制造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
(一)制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制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備案、公告。完成規定程序中的備案后,申請單位即可正式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二)制造許可方式為制造單位許可的,制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制造條件評審、審查發證、公告。制造單位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后,即可正式制造、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第二條 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目錄》中規定的受理制造許可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申請單位向受理機構提出制造許可申請前,應將申請材料提交本單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機構的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由該機構簽署意見后,上報受理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的安全監察機構不得組織對申請單位的初審。
進口特種設備的申請單位為制造工廠或符合《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第十條規定的代理商。
第三條 受理
受理機構接到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1.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2.申請材料不屬實并且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3.提出本次申請前,兩年內曾出現第二十八條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種情況的單位;
4.處于對辦理《制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單位;
5.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機構。
(二)凡不屬于上述情況的單位,作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申請的意見,并通知申請單位。
第四條 型式試驗
申請單位可約請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被約請的型式試驗機構應及時向申請單位提供型式試驗規程,通報進行型式試驗所需要的相關資料與應當滿足的條件。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制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獲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的申請單位,即可匯總《申請書》和型式試驗報告報送給受理機構。
首次申請制造許可時,如型式試驗的整機性能試驗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后進行,申請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型式試驗機構確認,設備安裝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安裝單位,在使用現場安裝1臺型式試驗所需樣品。型式試驗合格并在該單位取得制造許可后,該特種設備方可進行使用登記,并投入使用。
安裝2臺以上(含2臺)樣品,應當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五條 制造條件評審
(一)申請單位取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后,可持以下材料,約請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制造條件評審:
1.簽署了受理申請意見的《申請書》;
2.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3.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評審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及時提供《評審記錄》和評審指南。申請單位可在自我評定合格后,與評審機構協商確定現場評審時間,并必須將現場評審時間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派1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到場,現場監督評審工作質量。
(二)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的評審人員及特邀專家(必要時)組成,一般為3~5人。
(三)評審工作包括對制造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考核評審。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記錄》的評審項目逐項進行評審,分別給出單項評審結果并填寫《評審記錄》。評審組現場評審結束時,應當出具填寫了評審組評定意見的《特種設備制造條件鑒定評審報告》(附件4,以下簡稱《評審報告》)初稿,向申請單位通報并請申請單位在場人員簽字。
(四)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組的《評審記錄》和評定意見,經其負責人批準后,給出《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三種:
1.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評為具備條件;
2.基本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中重要項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項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項,但認為長6個月內經整改能夠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
3.不具備條件
達不到基本具備條件要求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五)對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并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審機構組織復評。復評時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應評為具備條件;否則,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六)對經評審或復評提出不具備條件評審結論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現場評審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受理機構。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后15個工作日內,及時匯總《申請書》、型式試驗合格報告、《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以及整改后復審時的《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如果經復審時),報送給受理機構。
第六條 備案或審查發證
受理機構接到產品質量或制造條件的鑒定評審材料后,應根據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或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制造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辦理產品型式試驗備案或核發《制造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于上述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整合程序或補齊材料后重新審查。出現此類情況,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不屬實或不能達到本規則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七條 《制造許可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放。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受理、審查、辦理《制造許可證》的,其證書也須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制作,統一編號并統一加蓋總局印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在每個季度的第1周內,將本部門在本次報告前1個季度內發出證書的復印件,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受理機構應建立發證單位檔案管理系統,保存《申請書》和必要的見證材料。評審機構應當保存制造條件評審的全部相關資料。
第八條 取得制造許可的單位、產品及其許可范圍,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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