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編碼 |
審批 部門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審批 類別 |
設定依據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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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1 | 質檢總局 |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樣機試驗、標準物質定級鑒定) | 1.標準物質定級鑒定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三條:“制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外商在中國銷售計量器具,須比照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向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型式批準。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 | |
2.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公民個人 | |||||
26002 | 質檢總局 | 從事進出境檢疫處理業務的單位及人員認定 | 1.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理業務的單位認定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06號)第五十五條“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驗熏蒸、消毒處理業務的單位和人員,必須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考核合格”。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 | |
2.從事進出境檢疫處理業務的人員認定 |
行政 許可 |
無 | 公民個人 | |||||
26003 | 質檢總局 | 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74號)第一百零七條:“對飲用水、食品及從業人員的衛生要求是:……(二)國境口岸內的涉外賓館,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飲食服務的部門,營業前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請衛生許可證。 | 無 | 企業 | |
26004 | 質檢總局 | 進境動植物產品的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和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 | 1.進境動物產品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包括進境后動物產品涉及單位)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06號) 第十七條:“國家對向中國輸出動植物產品的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十二條:“對輸入 國要求中國對向其輸出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實行注冊登記,并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備 案。 | 無 | 企業 | |
2.進境植物產品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包括進境后植物產品涉及單位)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3.出境動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4.出境植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26005 | 質檢總局 | 進境(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 | 1.進境(過境)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 |
行政 許可 |
《中 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必須事先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準”。第十條:“輸入動物、動物 產品、植物種子、種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第二十三條:“過境的,必須事先商得中國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并按指 定口岸和路線過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06號) 第九條:“輸入動物、動物產品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檢疫審批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或者其授權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輸入植 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檢疫審批,由植物檢疫條例規定的機關負責。” 第十二條:“攜帶、郵寄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境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
無 | 企業或公民個人 | |
2.進境(過境)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或公民個人 | |||||
26006 | 質檢總局 |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及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 | 1.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國家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注冊登記。” | 無 | 企業 | |
2.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26008 | 質檢總局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 1.特種設備設計單位許可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十一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49項:“壓力管道的設計、安裝、使用、檢驗單位和人員資格認定,實施機關: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
2.特種設備制造單位許可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 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
無 | 企業 | ||||
3.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許可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49項:“壓力管道的設計、安裝、使用、檢驗單位和人員資格認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 |
無 | 企業 | ||||
4.除壓力管道以外的特種設備安裝單位許可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 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將“特種設備改造單位許可”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無 | 企業 | ||||
26009 | 質檢總局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氣瓶檢驗機構除外)核準 | 1.特種設備綜合檢驗機構核準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四十一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
2.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核準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5月1日施行)(國務院令第549號)第四十一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
26010 | 質檢總局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認定 | 1.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認定 |
行政 許可 |
無 | 公民個人 | ||
2.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認定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 起施行)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 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第五十一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 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 手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第549號修訂)第四十四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7月1日施行)附件第249項:“壓力管道的設計、安裝、使用、檢驗單位和人員資格認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將“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類人員資格認定”和“特種設備安全操作類作業人員資格認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無 | 公民個人 | ||||
26011 | 質檢總局 |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1.建筑用鋼筋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第二條:“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第三條:“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工業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征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 無 | 企業 | |
2.預應力混凝土用鋼材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3.鋼絲繩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4.軸承鋼材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5.空氣壓縮機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6.蓄電池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7.機動脫粒機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8.防爆電氣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9.砂輪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10.內燃機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11.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12.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13.集成電路卡及集成電路卡讀寫機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14.農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15.防噴器及防噴器控制裝置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16.鉆井懸吊工具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17.工廠制造型眼鏡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18.預應力混凝土枕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19.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簡支梁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20.港口裝卸機械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21.公路橋梁支座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22.建筑卷揚機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23.水泥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24.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25.銅及銅合金管材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26.鋁、鈦合金加工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27.廣播通信鐵塔及桅桿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28.電力金具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29.輸電線路鐵塔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30.水工金屬結構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31.制冷設備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32.救生設備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33.抽油設備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34.燃氣器具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35.飼料粉碎機械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36.人民幣鑒別儀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37.棉花加工機械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38.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39.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40.稅控收款機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26012 | 質檢總局 | 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及實驗室指定 | 1.認證機構指定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第三十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從事列入目錄 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是長期從事相關業務、無不良記錄,且已經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認可、具備從事相關認證活動 能力的機構。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確保在每一列入目錄產品領域至少指定兩家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機 構。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前款規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事先公布有關信息,并組織在相關領域公認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符 合前款規定要求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進行評審;經評審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按照資源合理利用、公平競爭和便利、有效的原則,在公布的時間 內作出決定。”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 | |
2.檢查機構指定 |
行政 許可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 | |||||
3.實驗室指定 |
行政 許可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 | |||||
26013 | 質檢總局 |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檢驗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檢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驗。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號)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檢驗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檢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驗和承擔其他標準 實施的監督檢驗任務。檢驗機構的設置應當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現有力量。國家檢驗機構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規劃、審查”。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 |
26014 | 質檢總局 | 進口食品生產企業注冊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 | 1.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 |
行政 許可 |
《中 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 經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第六十八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 案。 | 無 | 企業 | |
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準 |
行政 許可 |
無 | 企業 | |||||
26015 | 質檢總局 | 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注冊登記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第三十一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便利對外貿易的需要,可以對列入目錄的出口商品進行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和檢驗,對其中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實施出口商品注冊登記管理。實施出口商品注冊登記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須獲得注冊登記,方可出口。” | 無 | 企業 | |
26016 | 質檢總局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 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 后使用。”第七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 高計量標準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高計量 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 | |
26017 | 質檢總局 | 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核發(標準物質)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二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 | |
26018 | 質檢總局 |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計量檢定證件”。 |
無 | 個人 | |
26019 | 質檢總局 | 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進口的計量器具,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后,方可銷售。” | 無 | 企業、個人 | |
26020 | 質檢總局 | 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74號)第十一條:“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攜帶人、托運人或者郵遞人,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并接受衛生檢疫,未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不準入境、出境。海關憑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特殊物品審批單放行。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個人 | |
26021 | 質檢總局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八條:“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可以接受對外貿易關系人或者外國檢驗機構的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 | 無 | 企業 | |
26022 | 質檢總局 | 設立認證機構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第九條:“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26023 | 質檢總局 |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 |
26024 | 質檢總局 | 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資質認定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第十六條:“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 |
26025 | 質檢總局 | 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 | 無 |
行政 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附件第248項:設備監理單位甲級、乙級資格證書核發。實施機關:質檢總局。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57條,將“設備監理單位乙級資格證書核發下放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無 | 企業 | |
26026 | 質檢總局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
26028 | 質檢總局 | 認可機構確定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第三十七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獨立開展認可活動。除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 | 無 | 事業單位 | |
26029 | 質檢總局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該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
無 | 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公民個人 |